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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組織章程


內政部 107 年 4 月 02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16823 號函准予備查
內政部 109 年 3 月 11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03581 號函准予備查
內政部 111 年 1 月 17 日台內團字第 1120009717 號函准予備查
內 政 部 112 年 4 月 台 內 團 字  第  1120012746 號函准予備查
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本學會名稱為台灣介入放射線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。
英文名稱為 Taiwan Society of Interventional Radiology (TSIR)
第二條
本學會為依法設立、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發揚介入放射線醫學為宗旨。
第三條
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四條
本學會之任務如下:
1. 本學會負責發揚與介入放射線醫學有關診斷及治療之專門學問,舉辦定期討
論會,增進介入放射線醫學之進步。
2. 提供介入放射線醫學學術上之意見,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之參考。
3. 促進會員間之友誼並維護其正當權益。
4. 增進國際間介入放射線醫學團體之聯繫。
前列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第五條
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主要為衛生福
利部。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六條
本學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專科會員:凡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,具有衛生福利部發給之放射診斷專科
醫師證書,現仍繼續從事以介入放射線醫學為主之醫學工作,由會員二人之介
紹,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專科會員。
二、永久會員:凡 65 歲以上,加入學會五年以上(含)或對學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
理監事聯席會提名通過者,可成為永久會員,免繳交年費,其權利與義務與專科
會員相同。
三、一般會員:凡具有醫師、放射師、護理師證書認同本學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
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學會一般會員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對本學會活動給予特別贊助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學會
贊助會員。
前列會員申請時應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第七條
會員之權利:
專科會員與永久會員之權利如下
1. 享有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2. 享有本學會對會員業務權益保障之權利。
3. 參加本學會年會及其他學術研討之權利。
4.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。
其他會員(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)有參加本學會各項學術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、
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第八條
會員之義務如下:
1. 按期繳納會費並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相關學術活動,為會員之基本義務,一
年以上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,則停止其會員權利。連續二年未履行會員基本
義務,得經理事會通過,並提大會追認註銷其會籍。註銷會籍後需滿兩年才
可重新申請入會。
2. 協助本學會推展一切有關介入放射線醫學活動。
3. 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第九條
本學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而致違害大會情節重大者,
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第十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
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 2 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
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在會員大會閉幕
期間,由理事會負責會務之推展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一條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6.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 議決本學會之解散。
8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十二條
本學會置理事 15 人,監事 5 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
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修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5 人,候補監事 1 人遇
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長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
名單。
第十三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2.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3.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4. 聘免工作人員。
5.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6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四條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
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
互推 1 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五條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 審核年度決算。
3.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4.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六條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
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七條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 2 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。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九條
本會置秘書長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
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條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
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一條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
之任期同。曾任本學會理事長,若未再任理事、監事或理事長時,任本學會榮譽理
事。榮譽理事可以參加理事會,在理事會中發言及對討論之議題表示意見;但不參與
投票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廿二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
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
一以上之連署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廿三條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
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 1 人為限。
第廿四條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
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本會之解散。
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
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第廿五條
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,每 3 個月得召開 1 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可召開臨時
會。會議舉行形式,除重大選舉議題外,可採取實體或是視訊會議方式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
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六條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
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七條
學會經費來源如下:
1. 專科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2. 專科會員常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3. 一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整。
4. 一般會員常年費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5. 事業費
6. 會員捐款
7. 委託收益
8. 基金及其孳息
9. 其他收入
第廿八條
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,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
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
過)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,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
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
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,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
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廿九條
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
所有,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條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一條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二條
本章程經本會 106 年 12 月 16 日第 1 屆 1 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 107 年 4 月 2
日台內團字第 1070016823 號函准予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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